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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年03月07日 1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最大程度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12〕 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类别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经费等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我校教师与法人、自然人、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各类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及校内科研培育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以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形式进行拨付的项目,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依托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以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五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科研经费。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会同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过程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负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科研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向业务管理部门反馈审计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专项检查、调查处理相关信访举报,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及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终止。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所有项目不得变更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纵向科研经费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履行调整程序;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项目下达单位没有预算调整规定的,科技类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保证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有合作单位及外拨经费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编制的外拨经费资金决算经合作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之日起二年内,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若两年后仍有结余,收归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领导审批制。具体审批程序为: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二级院(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院(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长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院(部)负责人及科研处长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自带车辆出差的,报经批准后,可报销过路(桥)费和定额燃油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通讯费、上网费等。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按各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项目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科技类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人文社科类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在项目资金10%的限额内报销。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一)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明确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的相关支出。绩效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计提。绩效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经二级学院同意、科研处审核,报科研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二)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管理费按到帐经费总额核定,在不超过间接费用计提上限的前提下,按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由科研处管理使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支出,由间接费用中的剩余经费补偿,由学校财务处代扣冲抵。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及公务卡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以及图书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暂停经费的使用:

(一)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二)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或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由学校下达暂停科研经费使用的决定。如需恢复经费使用,须提交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恢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中的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安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安师行〔2002〕79号)、《安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师行〔2002〕80号)和《安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支出与审批办法》(院政〔2012〕4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科〔2016〕25号)

下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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