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豫教科技〔2014〕129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类别
(一)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按研究类别分为应用研究计划、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
1.应用研究计划是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目标而开展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计划选题要紧密围绕河南经济建设发展战略需求,重点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主动服务省内大中型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2017年度应用研究计划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材料、生物工程、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应急产业(信息安全、应急装备、交通安全、医疗应急)、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科研项目。
2.基础研究计划应围绕我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基础理论,特别是具有国际前沿水平和有应用前景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促进学科合理化,增强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实力。同时,发挥我省学科优势和特色,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持续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2017年度基础研究计划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命科学、化学化工、电子信息、数理科学等领域的科研项目。
3.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交叉和综合的科学。软科学研究应以解决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选题应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研究预期成果应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2017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范围仅限于我省“国家三大战略规划”实施中的宏观战略研究、产业发展研究、协同创新研究、教育信息化研究。
(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按资助方式分为资助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资助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支持最低标准3万元,支持经费根据项目研究周期分年度下达,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承担学校自筹解决。
二、项目申报条件
所申报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突出成绩。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离退休教师、学校非在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组。
3.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项目。各项申报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组,个人单独申报的项目概不予受理。项目组应科学分工,通力协作。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攻关。
4.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持承担教育厅资助计划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承担教育厅项目计划过期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5.项目计划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农业以及周期性特殊的学科例外。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时间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申报、评审、立项和后期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rcloud.edu.cn)进行,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负责人通过个人账号登录云平台(参与建设高校通过各学校子域入口登录,未参与建设高校通过云平台入口登录),下载《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申请书》(2016版)。申请书填写完成并经过检查保护后,通过云平台进行在线提交,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云平台申报审核提交时间:2016年3月30日—4月20日。我校科研处在4月22日审核,公示后上报教育厅。
联系人:何方 联系电话:3300103
四、项目申报限额及要求
1.为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分计划类别实行限额申报,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申报限额 40, (注:含1个省协同中心3项应用计划,1个高校工程中心2个应用计划,2个实验室培育基地4个基础计划)。 其中 “基础研究” 限额 16;“应用研究” 限额 19;“软科学” 限额 5。
2.按教育厅文件要求,申请者在本次申报时,应和2016年度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做好对接,严禁同一负责人和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办法进行多头申报,一经发现,教育厅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科研处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