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4日 17:29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中心工作,依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务实宣传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集中我省社科界优势力量,深入研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学术创新,着力推出有分量、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重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根据需要以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在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负责有关重大事项审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重大项目全面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日常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通过向省领导征询和召开专家、实际部门领导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集,汇总整理,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选题以应用对策性研究为主,兼顾重大基础理论研究。确立的选题随每年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在河南社科规划网或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在全省范围内招标。
    第七条  重大项目选题要体现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创新价值,避免重复研究。应用对策类选题要体现战略思考、大局意识和实际应用价值,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努力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基础理论类选题要体现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文化建设意义,立足学术前沿、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着力推出高水准的学术成果。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一般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一同进行,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应为专题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自批准之日起)。特别重大的基础理论项目研究除外。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省内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实际工作部门均可参与,鼓励跨地区、跨单位联合申报,鼓励教学科研单位与相关实际部门开展合作研究。
(一)申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二)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申报单位确定。首席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责任心强;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领导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3.首席专家必须有丰富的、与投标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原则上须承担和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据实填写申请书相关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把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招标评审工作,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评审程序分为通讯初评、会议评审、最终立项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讯初评。将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给出分数。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按当年立项规模确定比例,依分数高低的顺序,择优推选出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第二阶段:会议评审。
   (一)评委组成:评委由部领导、省内外知名专家、实际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选题申报类别,评审分为若干个组。每组由5—7名评审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选出一名组织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出题、提问等相关事宜。
   (二)评审程序:分为二个环节,一是评委审阅材料,提出问题。每位评委在充分阅读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须提前准备1—2个问题。从课题设计、项目价值、前期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应用前景、研究团队结构等方面进行提问。二是首席专家复评答辩,复评答辩采取“面对面”的会议集中评审方式。复评答辩包括投标人陈述、现场提问和答辩、专家组集体评议、无记名投票、填写综合评价意见五个环节。答辩结束,评委在个人投票表上按照立项指标进行无记名投票,由联络员负责收票计票,赞成票过半数方算通过答辩。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如票数相同,则看综合评价等级的高低;如票数均未过半则视为流标,不再进行复议和二次投票。最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在投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
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阶段:最终立项。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在省内主要媒体或河南社科规划网上公示,如无异议,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下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立项通知书》。
    以委托方式确立的重大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另行组织。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审专家本人申报本年度重大项目者,实行回避制,不得参加本年度重大项目评审工作。
    3.在重大项目评审工作中,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评审专家、评审内容和其它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任何人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礼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研究中期须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重要会议介绍”、“重要进展概述”、“重要阶段性成果”、“重要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如有重要进展及特殊情况,可随时提交工作简报。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因故需要对首席专家、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首席专家须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学术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结项鉴定;
    2.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和剽窃他人成果;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其他省社科规划办认为需要撤销项目的。
    对于被撤销项目,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对首席专家进行通报,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类项目。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每项资助金额最高为10—20万元,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国家、省财政有关政策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豫宣通[2008]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款,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剩留经费的10%作为项目鉴定费,用于项目结项鉴定费用,不予拨付;其余40%为预留研究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项目未通过鉴定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相关人员的劳务性支出。相关人员包括首席专家及主要研究人员,在校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2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从项目预留经费中支付。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工作量确定,标准为1000-2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成果出版。
   第二十条  提倡重大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估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结项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3000—5000字的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等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5000—10000字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阶段性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以正式文件为准)或获得省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结项由首席专家从河南社科规划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会议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选定若干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位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重大项目成果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打分。并经专家组集体评议,对主要观点、研究论证、突破创新、成果价值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形成是否通过鉴定的意见。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标准分别是:“优秀”: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良好”: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合格”: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平均分在79分(含)以下者。
    第二十五条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省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项目研究成果,可不通过专家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直接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结项,颁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转化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对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河南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果。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课题组应向河南社科规划《成果要报》提交2篇2000字左右的稿件,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情况编辑《成果要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必须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特别是重要的阶段性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报经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凡未经省社科规划办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社科规划办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确需先出版的,必须经过省社科规划办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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