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培育基金项目经费)、人才项目经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博士科研启动费)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经费等。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三、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所在院(部)领导审批制。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
1.科研业务费:指测试、分析和计算费、印刷费、复印费、版面费、图书音像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成果评审鉴定费、办公用品费等。
2.实验材料费:指科研使用的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标本、样本、样品等费用。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配件购置等费用和自制仪器的材料费、加工费等。
4.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不超过总经费的10%支出。
5.协作费:指根据协议应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得支付协作费。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承办学术研讨、咨询、结题鉴定、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交通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桥费等。有外拨经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批准允许报销燃油费、过路桥费,燃油费、过路桥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8.业务接待费:指项目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此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9.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支出,如邮寄费、通讯费、上网费等。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