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安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经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的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提出资金预算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办理资金拨付。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资助单位和个人国内外获权专利、开展专项激励活动等项目。已获得省、县(区)专利资助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标准:(1)每件获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2)每件获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向3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专利孵化器建设、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导航试点、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等工作。
1、专利孵化器建设
标准:投入使用的专利孵化器项目,每个一次性资助不高于20万元。
2、专利技术产业化
标准:对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审核产品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30万的奖励。
3、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标准:对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产业集聚区或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标准:对以专利权出质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及担保单位进行贷款贴息、评估费用、担保费用以及其他手续费等补助。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5万元;300 万—6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
申报条件: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河南省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对专利质押企业的贷款资金已拨付到位。
5、专利保险
标准:鼓励企业对进入转化和产业化实施阶段的专利投保专利保险,每件投保专利补贴2000元。
申报条件:投保专利当年在保险公司的年费缴纳收据及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建设、专利维权援助等工作。
1、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
主要用途:市级专利管理部门开展 “4.26知识产权宣传周”、 “知识产权护航专项行动”、 “网络专利打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费用。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用途: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基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用于基础条件及能力建设、执法设备配备、开展国际国内维权活动。
3、专利维权援助资金
主要用途:支持安阳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对专利纠纷,给予法律援助和经费补助。对开展专利维权的当事方按其实际支出的50%以内给予经费支持。包括律师费、代理服务费、诉讼费、专利无效费、检测费、鉴定费、翻译费、专家费、取证费等与案件有关的费用。在国内应对专利纠纷的,每个案件资助不超过10万元;在国外应对专利纠纷的,每个案件资助不超过20万元。国内专利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人败诉的,不予资助。
(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贯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及基地建设等工作。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
标准: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2、知识产权优势示范
标准:对当年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优势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在10件以上,示范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在20件以上。
3、知识产权宣传
主要用途:全市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特别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所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印制宣传资料等的费用。
4、专利人才培养及基地建设
主要用途:全市举办专利业务培训、讲座、研讨,邀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来安讲学,专利代理人培养,输送专利专业人才参加全国、全省的专利业务培训、研修,参与国家、省的业务合作项目,省、市知识产权教育基地学校建设专项等。
(五)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代理、信息分析与应用、法务等专利服务业发展等工作。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用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专利服务、信息检索、托管服务、法律咨询、数据库建设、专利联盟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2、专利信息分析与应用
主要用途:提升区域或产业发展竞争力,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围绕政府及产业集聚区支持的招商引资、上市、投融资、科技攻关等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开展专利分析评议活动。
(六)专利奖励。主要包括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安阳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1.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相应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获奖项目已获得国家、省资金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条件:依据国家相关表彰文件。
2. 对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安阳市优秀专利和优秀发明人,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对获得安阳市优秀专利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安阳市优秀发明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申报条件:依据市政府《安阳市专利奖励办法》表彰文件。
(七)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要求开展的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本办法第六条项目经费的,应为在安阳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年度项目指南有关要求,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知识产权创造项目、第(三)知识产权保护中第3款专利维权援助资金项目、第(六)专利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预算书;
(二)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做出绩效评价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阳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达项目预算文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资金项目的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发放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