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果完成人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起草《成果鉴定证书》(不含专家测试报告和鉴定意见),编写整理技术资料;
2、 科研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成果完成人报上级业务部门;
3、 上级业务部门对成果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鉴定形式(函审鉴定、委托鉴定或会议鉴定);
4、 成果完成人将“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电子文档报上级业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给出《成果鉴定证书》编号和鉴定批准日期;
5、 成果完成人根据分配的证书编号和鉴定批准日期,按统一的格式印刷《成果鉴定证书》,并送上级业务部门盖章;
6、 成果完成人持《成果鉴定证书》及技术资料到科研处登记,归档。